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8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正义、郑仁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义,郑仁才,郑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黄正义,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郑仁才,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郑增发,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仁才、郑增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仁才、郑增发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郑仁才、郑增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仁才、郑增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仁才、郑增发银行存款68756元(申请标的67838元,执行费9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