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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贞、郭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贞,郭东升,郭峰,周天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225-2号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大宝,任董事长。被告:李贞,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郭东升,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贞丈夫。被告:郭峰,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周天桥,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贞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建民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但。审判员  张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