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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3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承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易淼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英,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与上诉人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上诉请求:1、判令兴辉公司承担搬运费10000元,逾期退场赶工费46489.5元;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即厨具设备损失255323元由兴辉公司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我方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4日依法对食堂三楼进行了情理。一审判决认定兴辉公司逾期不搬出属于违约行为,就应判令承担违约责任。搬运费及逾期退场赶工费用均因兴辉公司而发生的客观支出、必然支出。二、资产评估公司的���定在2016年10月19日,距离7月24日已有近三个月,设备与刚搬迁出来时不一样属于客观情况。若兴辉公司及时将堆放在机械工程系大院的设备拖走,就不可能造成鉴定报告所称的不能正常使用。故此损失应由兴辉公司自行承担。兴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2、改判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我方设备及厨具损失318823元、食堂装修损失635900元;赔偿未按约定接通天然气所造成的损失350000元;驳回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均由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我方原安装存放于长江学院后勤中心食堂内的空调与其他厨具设备一样,均遭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砸毁损坏,己没有正常使用价值,原审法院判决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将这些已损坏的空调归还给我方,对我方明显不���,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应对这些损坏的空调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二、我方原来对食堂的装修均被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损坏,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应按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当时双方关于该食堂租赁事宜仍处于纠纷中,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在已经起诉至法院的情况下,不通过法定途径让我方腾退,反而采取非法手段拆除我方的装修,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而且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本不需要拆除破坏这些装修,其等纠纷解决再拆除也不迟,因为不拆除这些装修根本不影响食堂经营,但其却采取扩大损失的方法鲁莽行事,导致大部分装修被损坏毁弃。另外我方之前经营食堂所装修的地板仍由被上诉人在使用,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理应赔偿该损失。而一审法院却判决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无须赔偿任何装修损失,属于对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一��法院认为双方食堂租赁合同已到期,所以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可以拆除装修,但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属于食堂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还是有区别的。且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在之前承诺继续让我方经营食堂的情形下,又通过不正当的招标手段让第三方中标经营食堂,本身就是违约和违法行为,我方也在通过向纪委举报等方式要求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承担法律责任并废除之前不合法的招标结果。在我方是否能继续经营食堂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的前提下,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就单方拆除我方的食堂装修,明显属于违法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未按约定接通天然气的行为,一审法院虽然判决长江学院后勤中心行为违约,但未支持我方关于赔偿相应违约损失的请求,明显错误。我方已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使用液化气与使用天然气导致的价格差损失,且一审法院也可以通过评估鉴定的方法来确定该项损失,但却未认真对待,对我方的损失未予以任何支持,明显不公。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兴辉公司均辩称,坚持各自的上诉请求。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兴辉公司立即腾退其承租的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长江食堂三楼及办公场所;2、兴辉公司支付拖欠的管理费等费用共计76776.20元。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41053.70元。兴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继续与我公司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2、长江学院后勤中心赔偿我公司装修损失839500元、餐具等设备损失394057元、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天然气管道导致增加的运营成本损失350000元,共计1583557元;3、诉讼费用由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13日,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甲方)与兴辉公司(乙方)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学院长江食堂三楼整体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承包管理费及结算:承包期内,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管理费100000元。合计总费用为250000元,每年3月20日前交清当年费用。甲方负责将天然气接通至三楼操作间、现有电梯井加装升降机。4、负责售饭刷卡系统的添置、管理与维护。5、每月与乙方用现金结算一次营业款。6、保证乙方经营服务所需的水、电、气的正常供应,水电费价格与长江食堂一、二楼同标准,每月结算一次。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可按需自行投入增加厨房设备,合同期满,新增设备自行处理。七、此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未按照约定接通天然气,兴辉公司一直使用液化气经营。兴辉公司于2014年1月2日支付租金150000元,2015年6月30日支付租金50000元,2015年12月30日支付租金50000元。2014年1月24日,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甲方)与兴辉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928号办公室租给乙方,房屋共两间,面积共50平方米,年租金4000元,租期为1年,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后兴辉公司支付了2014年的租金4000元。2016年7月,长江学院后勤中心自行将上述房间换锁。2016年4月15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发布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长江食堂的招标文件,湖北世纪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现场踏勘并投标,最终十堰市师友实业有限公司中标,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6月5日向十堰市师友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湖北世纪兴辉��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易昌辉,其他股东为易淼林、易昌燕。兴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易淼林,其他股东易昌辉。易昌辉、易昌燕系易淼林之子。2016年7月,兴辉公司要求继续签约承包食堂,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2016年7月24日,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单方强行将上述食堂进行了清场,将兴辉公司在食堂内内墙、天花板等装饰装修及设备予以拆除,将拆下的空调锁置一仓库内,拆除的装饰装修材料作为垃圾予以清运,将陶瓷地砖保留自用,将其他厨具设备、餐饮用具拆除、搬运至学院内露天存放,造成毁损、遗失。受一审法院委托,湖北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鄂三师鉴字[2016]第02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兴辉公司涉诉资产评估价值为954700元。其中设备及厨具价值为318823元(含KFR-23GW/DY型号美的空调4套价值5040元,KFR-140T2/DSY型号美的空调5套价值58460元),食堂装修价值为6359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诉。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已于2016年7月15日履行期限届满,兴辉公司本应及时腾退,因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已单方强行对上述场地进行了清理,再行判决腾退没有执行内容,已无必要,故对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关于腾退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2、双方对兴辉公司尚欠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电费24307.20元,应冲抵卡机费1209元均无异议,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主张兴辉公司欠水费4266元,相关数据系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单方提供,兴辉公司自认欠水费3678元,根据证据规则,对兴辉公司所欠水费金额确定为3678元。3、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至2016年7月,兴辉公司继续使用该房屋,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未提出异议,兴辉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每年4000元及占用时间1.5年支付占用费6000元。4、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主张搬运费10000元及逾期退场赶工费46489.5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兴辉公司尚欠长江学院后勤中心32776.20元。二、关于反诉。1、上述《食堂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兴辉公司要求继续与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签订合同应基于双方自愿,故兴辉公司要求与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继续签订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单方强行清场,露天存放厨具设备造成兴辉公司损失应予赔偿,损失金额参照鉴定意见核定为255323元。3、长江学院后勤中心锁置于仓库内的空调应返还兴辉公司,兴辉公司应及时领取。4、《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租赁期限届满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故对兴辉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5、长江学院后勤中心未按照约定接通天然气,构成违约,但合同未就该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条款,兴辉公司主张由此造成违约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32776.20元;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55323元;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KFR-23GW/DY型号美的空调4套、KFR-140T2/DSY型号美的空调5套;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领取。四、驳回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担200元,由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反诉受理费19052元,减半收取9526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39526元,由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154元,由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担6372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与兴辉公司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于2016年7月15日期限届满,因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一致,本案承包经营关系至此终结,兴辉公司理向应长江学院后勤中心腾退案涉食堂。结合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以及兴辉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关于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上诉主张兴辉公司应承担搬运费10000元及逾期退场赶工费46489.50元的问题。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在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擅自强行将兴辉公司经营的食堂予以清场,其行为不当。且在本院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支付上述费用的证据,且合同对该事宜也没有约定,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长江学院后勤中心的该项主张正确。长江学院后勤中心要求兴辉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厨具设备损失问题。因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在未就腾退事宜与兴辉公司进行交接的情况下,擅自对食堂地块进行了强行清场,造成厨具设备因露天存放而损毁,理应向兴辉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一审就损失进行鉴定并参照鉴定意见核定长江学院后期中心赔偿兴辉公司损失255323元应属合理。长江学院后勤中心上诉认为该损失应由兴辉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食堂装修损失以及未接通天然气损失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因双方合同并未就租赁期限届满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补偿事宜进行约定,兴辉公司要求支付食堂装修损失费用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与此同时,《食堂承包经营合同》虽然约定了提供天然气的义务,但并未就此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且合同履行直至期限届满,兴辉公司并未就天然气主张过任何权利,现双方合同终止,兴辉公司上诉主张未接通天然气造成的损失350000元,亦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明细,故兴辉公司要求赔偿350000元天然气损失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亦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长江学院后勤中心、兴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8元,上诉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担5978元,上诉人南昌市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申 斌审判员 丰 伟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