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奚宏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奚红伟,朴显泽,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奚红伟、朴显泽、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印刷文化产业园区,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0.00㎡,双阳区国用(2013)第011200521号,地号:挂牌2010-012,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8年7月16日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波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