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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奚宏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奚红伟,朴显泽,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奚红伟、朴显泽、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三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印刷文化产业园区,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0.00㎡,双阳区国用(2013)第011200521号,地号:挂牌2010-012,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8年7月16日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波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