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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502民初4066号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绿景水岸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廖无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敏,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国平,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廖国平(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房屋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物业面积为124.47平方米,交费标准为1元每月每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的费用为124.47元。双方同时约定对交费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自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止,被告尚欠物业费2862.8元及二次加压费115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862.8元及支付违约金658.4元,二次加压费11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1元每月每平方米,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地下室、车库10-20元,二次加压费每户5元,被告交纳物业费时间自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全额收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按每日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尚欠物业管理费2862.8元及二次加压费115元(被告房屋面积为124.47平方米),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小区提供管理和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拖欠原告的管理费不交,系违反合同的行为。截止2016年4月30日,被告拖欠物业费2862.8元及二次加压费115元,合计2977.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97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58.4元,本院认为,虽合同约定如业主拖欠物业费按日5‰交纳违约金,但被告违约系双方对于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所致,被告并非恶意违约,故对原告的该违约金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本院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977.8元;二、驳回原告新余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国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罗温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