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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李士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李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号***室。负责人谭爱国,该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士伟,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嬴时通常州公司)与李士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嬴时通常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士伟支付租金110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总计1195元,本案执行费73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李士伟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士伟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无人签收而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017年2月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士伟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查证被执行人李士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查证后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裁定冻结;又查证被执行人李士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经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证被执行人李士伟在本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常州市社保中心查证,被执行人李士伟在本市内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2017年5月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士伟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李士伟未新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原查封账户内存款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工商注册信息、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5月因被执行人李士伟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因其系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业已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有效推进执行工作,本院已于2017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至今未能提供。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告知书等予以证实。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民初字2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蔡剑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郑文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