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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0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李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李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0668号原告:张洪涛,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李佳佳,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原告张洪涛与被告李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佳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91%计算;3、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自身经营业务的资金周转。双方签署了借款欠条,并约定还款方式:分三年期36个月还完,每月15日前还款3750元。核算月息为1.91%,年息为22.92%。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李佳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7日,李佳佳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李佳佳从张洪涛处借走人民币80000元整(捌万元整),还款方式以三年36期每期3750元给予张洪涛。以此欠条为凭证,每月15日以前还款,共计13500元。”张洪涛自述借款给付方式为现金,借款来源为租金收入,李佳佳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佳佳向张洪涛借款并出具借条,张洪涛向李佳佳提供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欠条内容,借期为三年,推算借期利率为月息1.91%。李佳佳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张洪涛要求李佳佳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洪涛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91%计算,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元和公告费560元,由李佳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双双人民陪审员  张惠玫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峻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