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春和与于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和,于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4民初1531号原告:杨春和,男,住庆安县。被告:于长凤,男,住庆安县。原告杨春和与被告于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长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春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于长凤给付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11880.0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1.1分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1‰,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同时签订了楼房抵押协议书。逾期原告索要末果,故诉至本院。被告于长凤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1‰,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同时签订了楼房抵押协议书,被告将坐落于庆安县百盛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抵押给原告。逾期原告索要末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118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于长凤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和答辩权利及对原告杨春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杨春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信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杨春和要求被告于长凤给付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118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长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春和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118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00元,减半收取计799.00元,诉讼保全费739.00元,由被告于长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安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