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海文、章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文,章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姚海文,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章金海,男,1975年6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姚海文申请章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第9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金海应支付申请人姚海文案款48900.0元,承担执行费633.5元。经查,被执行人章金海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