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XX祥,陈加梅,李祥喜,邢绕明,许昌书,李成付,李正秋,张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秦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江浦路29号。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祥,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加梅,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李祥喜,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邢绕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许昌书,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李成付,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李正秋,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志山,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XX祥、陈加梅、李祥喜、邢绕明、许昌书、李成付、李正秋、张志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03342.58元、支付担保费52500元、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实际占用金额、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30000元;原告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055056002015034号)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XX祥、陈加梅、李祥喜、邢绕明、许昌书、李成付、李正秋、张志山对被告滁州市恒索带业有限公司上述抵押物实现担保债务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