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范雨臣申请程雪峰、孙德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发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雨臣,程雪峰,孙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范雨臣,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程雪峰,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孙德双,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在青冈县青冈镇文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雨臣与被执行人程雪峰、孙德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