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640号原告:吴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陈某,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兰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