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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薛忠祥与李光明、宋玉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忠祥,李光明,宋玉芬,阿拉善盟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470号原告:薛忠祥,男,1966月9月21日出生,蒙古族,系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李光明,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宋玉芬,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中心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白宝良,系阿拉善盟中心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治,系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投诉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公司负责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丞,系该公司理赔部职员。原告薛忠祥诉被告李光明、宋玉芬、阿拉善盟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薛忠祥于2017年8月6日以该案需要重新对损失予以核对并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立东人民陪审员  胡东德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胡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