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长来、柯尊东与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长来,柯尊东,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王长来。再审申请人:柯尊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元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再审申请人柯昌育因与被申请人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鄂0281民申12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柯昌育死亡,其继承人王长来、柯尊东继续参加诉讼,诉讼中和被申请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王长来、柯尊东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王长来、柯尊东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6元,由再审申请人王长来、柯尊东负担。审 判 长 张吉林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罗 焱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皮晓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