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代灵琴、伊川县兴化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灵琴,伊川县兴化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辛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代灵琴,女,汉族,1964年8月4日生,住所地:伊川县。被执行人:伊川县兴化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兴华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75393674D(1-1)。法定代表人:王站彬。被执行人:辛向阳,男,1972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代灵琴与伊川县兴化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辛向阳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伊川县兴化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辛向阳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