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申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申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淇县。被执行人申胜利,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杨海军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海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申胜利的执行,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杨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