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肖友平、龚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友平,龚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肖友平,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龚燕,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肖友平与龚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