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法定代表人:贺丰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抱石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发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卢慧玲,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赣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9.6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江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