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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亚宁、史永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亚宁,史永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宁,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生,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永超,男,汉族,1985年9月2日生,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明,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亚宁因与被上诉人史永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对于涉案车辆冀J×××××货车在2016年11月16日上午所装的货物,被上诉人史永超在本院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里曾陈述,“2016年11月16日上午货车被我父亲开走装车,先装的别人家的货(货物数量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但与周亚宁无关),然后装的周亚宁电话里说的是玻璃水的四箱液体货物(箱体无文字概述)。……”。通过被上诉人在“情况说明”里的陈述可证实,涉案车辆在2016年11月16日上午装的货物中不但包括双方均认可的周亚宁货物,还包括其他货物,应进一步核实上诉人运输的还有谁的货物;根据案情的需要,你院可依法向处理该火灾事故的消防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综合案情,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元,退还上诉人周亚宁。审判长  张道富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苏志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