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310号原告:丁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7年8月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辛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