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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卞东民、杜亚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兰,卞东民,杜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卞东民,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杜亚杰,女,1977年2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桂兰与卞东民、杜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员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毕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