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郭某,男,1954年7月9日出生,住济源市。关于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郭某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