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郝玉华、张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华,张森,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81号申请执行人郝玉华,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森,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松,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郝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森、张松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