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代平丽、吴庆利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平丽,吴庆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590号原告:代平丽,女,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吴庆利,男,生于1975年11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朝,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玮,人经理职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清,男,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平丽、吴庆利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请求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0元。被告辩称该案应该通过仲裁解决,本院无管辖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会仲裁,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平丽、吴庆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谷宛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