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4民初403号原告:樊某,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住甘肃省康县,现常住康县城关东街。被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9月6日生,住甘肃省康县。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2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樊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2017年3月2日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两页;3、原告向被告母亲催要欠款的手机短信。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曾向原告借款,被告在打牌的时候由于资金困难,多次向杨某借款,少则2000元,多则10000元。十几个晚上总共借款达100000元。后被告向杨某还款10000元,是按杨某指示被告将10000元款转到原告账户。由于借款数额较大,被告未能及时还款。杨某后来拿了一份借款协议让被告签,协议要求除已还10000元外,再支付利息15000元,由被告一共再还105000元,被告不签,杨某打了被告一巴掌,强行让被告签了字。被告对要求还款105000元有异议,被告只承认90000元。请求法庭依法处理。李某向法庭提交证据:2017年1月22日李某向原告账户汇款10000元的信用社交易回单。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手机短信和被告提交的信用社回单,双方无异议,经审查,在卷证实。对有异议的证据法庭做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2017年3月2日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提出异议如下:1.原告没有向被告借款105000元,该协议是被告向杨某借款后,杨某本人持自拟协议要求被告签名的;2.该协议是在杨某胁迫情形下被告签的;3.该协议内容其中借款数额是借杨某100000元,按杨某指定向原告账户还款10000元,余90000元未向杨某还款。根据庭审调查,原告承认该款是由其夫杨某借给被告的,原告不能向法庭说明借款的地点、时间、用途等情况。原告也承认该协议是借给被告款项,被告向原告还了10000元后,双方才补签的。首先,合同是双方意思的合意,被告向杨某借款在协议签订前已成事实,协议上的署名虽为李某和樊某,但双方之间欠缺要约与承诺的意思沟通。其次,杨某和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债权转让的情形,被告向原告账户打款10000元是杨某指示交付方式的还款情形,故不成立债权转让。再次,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该协议也未成立。综上,该借款协议属无效协议。被告当庭承认欠杨某90000元的事实,属被告与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该协议无关联性。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丈夫杨某借款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杨某还款10000元(按杨某指示将10000元转账至其提供的原告账户)。2017年3月2日,杨某自拟借款协议让被告签字后,又让其妻樊某签字。2017年6月27日原告樊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欠缺意思表示,非双方合意行为。且借款协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虽承认欠杨某借款的事实,但该欠款事实与原、被告之间协议无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按协议内容还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付欠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社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王配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龙笑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