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财与被执行人徐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财,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财,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徐海,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财与被执行人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世财因被执行人徐海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要求法院执行,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