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永昌街道洪畈朱村村老年协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永昌街道洪畈朱村村老年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被执行人永昌街道洪畈朱村村老年协会,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洪畈朱村。负责人朱志朝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兰土资罚[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主体资格错误,故申请人要求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永昌街道洪畈朱村村老年协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子薇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程怡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