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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学勇、马华勇与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温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勇,马华勇,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异43号申请人:朱学勇,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马华勇,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钱温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温乐,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华勇与被执行人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公司)、钱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朱学勇向本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朱学勇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一、2017年7月25日马华勇、朱学勇、宋浩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二、2017年7月31日马华勇向本院出具的《债权转让情况说明》;三、2017年8月1日马华勇在《楚天快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告知书》;四、2017年8月1日钱温乐向本院出具的债权转让已知报告。现查明,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马华勇与被告凯尔公司、钱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鄂0607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凯尔公司、钱温乐欠原告马华勇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3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月息按2%计算)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在调解书生效后,因凯尔公司、钱温乐未按期还款,马华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2017年7月25日马华勇、朱学勇、宋浩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马华勇将本院(2017)鄂0607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其中的本息1100000元转让给朱学勇享有,并于2017年8月1日在《楚天快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告知书》,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凯尔公司、钱温乐。还查明,马华勇在向本院出具的《债权转让情况说明》中写明,关于马华勇与凯尔公司、钱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止2017年7月30日凯尔公司、钱温乐应偿还其借款本金5900000元、利息6732000元,合计12272000元。马华勇把本息5050000元转让给黄旭东、本息1200000元转让给晏钦尧、本息3351166.85元转让给凌明强、本息1100000元转让给朱学勇、本息600000元转让杨帅、本息820000元转让给周军。本院认为,马华勇将其对凯尔公司、钱温乐享有的债权其中的1100000元转让给朱学勇享有,转让程序合法,对朱学勇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朱学勇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朱学勇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刚审判员  唐应忠审判员  张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