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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85年2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91年1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5年2月11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履行了案件款8000元,其余经本院查控,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在领取了8000元案件款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2017)陕0528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