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82徐占民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占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58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占民,男,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临时工,住河北省南和县。2008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占民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苏058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徐占民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占民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占民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占民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峻审判员秦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蔡 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