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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曲夕财与袁军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夕财,袁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2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夕财,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袁军伟,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山东省五莲市人,个体户,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执行人曲夕财与被执行人袁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宁012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袁军伟支付申请执行人曲夕财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曲夕财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02元,执行标的共计203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军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袁军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于2018年4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袁军伟名下位于××县房屋户籍,因上述查封财产价值较高且在银行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曲夕财不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军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军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对其限制高消费,且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曲夕财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军伟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肖健审判员张旭旻审判员高波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张少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