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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张丽、雷大江、刘志明、霍继兰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张丽,雷大江,刘志明,霍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住所地大同市站前街1号。主要负责人雷文平,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丽,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雷大江,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霍继兰,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丽、雷大江、刘志明、霍继兰银行存款116320.33元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