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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罗时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罗时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0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负责人:湛先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华,该行员工。被告:罗时华,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被告罗时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657.13元以及利息1798.74元、费用6045.4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在我行办理额度为1.5万元的千岛湖旅游信用卡一张,卡号62×××84,截止到2017年7月2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本金、利息、费用共计20501.36元,经催讨未果,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且原告亦未再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具体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曾丽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