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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某。被执行人:白某,女,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某,女,,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某、刘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