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7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破申4号申请人:北京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东大路53号院2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圆梦路39号。法定代表人:余汉华,董事长。申请人北京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泰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债务人)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泰公司债权人身份已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债权未得到清偿也由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债务人武汉凯迪公司即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北京金泰公司申请武汉凯迪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北京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武汉凯迪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张红柳审 判 员  孙志涛人民陪审员  吴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