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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4民初6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原告薛刚诉被告潘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潘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4民初6446号原告:薛刚。被告: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刚与被告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2018年7月25日,原告薛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薛刚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