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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鄱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屈小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鄱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屈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鄱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东朗村,组织机构代码56866036-X。被执行人屈小华,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鄱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屈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屈小华应支付申请人鄱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案款251883.0元,经查,被执行人屈小华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