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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女,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黄某2,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4)鄱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某1与被执行人黄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0.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1于庭外自行收到被执行人黄某2履行的执行款0.2万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4)鄱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刘忠发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