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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小林与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林,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53号申请人:马小林,男,1965年6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郦建宁,系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宁02民终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60251元(其中执行标的256503元、执行费37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薛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