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子富申请执行袁天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富,袁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郑子富,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袁天贵,男,1979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成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郑子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天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8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郑子富未实现债权4581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刘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