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特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与赵灿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赵灿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118号申请人: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宗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宋晓欧,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灿,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松(赵灿配偶),住开原市。申请人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灿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称,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和劳人仲字第〔2017〕173号仲裁裁决书,理由: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申请人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了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工资条证据,被申请人当庭出示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虽有申请人公章,但为复印件,没有申请人员工签字,被申请人自称该证据工作期间手机拍照取得,被申请人工作期间接触公章,该证据系伪造的证据,仲裁委员会未给申请人提供规章制度原件的机会,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灿称,仲裁委员会已经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申请人完全可以出示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申请人向省、市保密局备案文件的一部分,被申请人的工作不包括管理公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没有依据。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和劳人仲字〔2017〕173号裁决书,裁决:一、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赵灿保密补贴4050元;二、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赵灿为休年休假工资补偿1992元;三、驳回赵灿其他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申请人作为以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处理为主营业务的用人单位,对其管理的劳动者有严格的保密纪律要求。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申请人作为上述文件的保管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文件原件证明其系伪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前述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辽宁汉龙科技咨询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刘风霞代理审判员 池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滕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