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瑞芳、顾腾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芳,顾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芳,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顾腾,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王瑞芳申请顾腾人格权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9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瑞芳于2017-3-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96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瑞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