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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巢湖市城管局与吴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城市管理局,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4487110-8。法定代表人:杭行,局长。被执行人:吴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城管(市容)(2016)32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平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安俊审判员  汪 琴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子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