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红根、古民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根,古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根,男,1966年9月26日生,住江西省彭泽县。被执行人古民飞,男,1991年5月7日生,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张红根与被执行人古民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9850元,未执行9850元。在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