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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丽娟、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娟,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邓丽娟,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陈涛,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丽娟与被执行人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22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涛应偿还借款本息957280元及受理费6686.4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涛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22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全明审 判 员  丁晒样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万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