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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桂荣与殷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荣,殷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717号原告:徐桂荣,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斌(徐桂荣丈夫),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殷胜,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徐桂荣与被告殷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徐桂荣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由原告徐桂荣负担。审判员  姚霄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