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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洪鑫养殖场、王永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洪鑫养殖场,王永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洪鑫养殖场,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七顶上乡拉树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洪,系养殖杨厂长。申请执行人:王永洪,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68号。负责人:刘瑛,系该行行长。申请执行大连金州洪鑫养殖场、王永洪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辽审四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洪鑫养殖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2017)辽02执恢399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洪鑫养殖场于2018年8月3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恢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杨东辉执行员  张建文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曲汝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