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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西安水泉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水泉商贸有限公司,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亚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水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店子村壹队二组。法定代表人:黄金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李刘敏,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宕梁莲花小区7单元7楼2号。法定代表人:秦志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雨,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伟,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郑亚金,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水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郑亚金、郑志强转款200000元,该200000元是否应当认定为是对西安水泉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行为及应当认定多少,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水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俞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