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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马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马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48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被告罗某某,女,汉族。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马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立案受理后。原告康某某因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于2017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都艳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