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岳雄、李雄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岳雄,李雄豪,穆俊娥,韩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李岳雄,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雄豪,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请执行人穆俊娥,女,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韩永进,男,汉族,1993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执行李雄豪等与韩永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永进名下有冀A×××××众泰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韩永进名下冀A×××××众泰牌小汽车一辆。扣押期间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松涛 来自: